页面

2018年2月13日星期二

「董教总教育中心名存实亡」

3机构代表在记者会上宣佈,抵制董教总教育中心的一切活动。左起为李清福、蔡庆文、王超群、刘利民、李毅强、傅振荃和陈清顺。 ( 摄影:曾鉦勤)

隨著联邦法院驳回对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司法检討上诉后,董总、教总和独大有限公司三机构宣佈,抵制教育中心所举办一切活动和董事会会议,甚至不排除全面退出董教总教育中心。




同时,三机构直言,既然该教育中心已从团体会员,被骑劫成为由个人会员主导,属名存实亡,董教总教育中心董事部主席叶新田及秘书邹寿汉应索性將教育中心易名,勿继续冠上「董教总」。

三机构也表明,与当前董教总教育中心已经划清关係,并呼吁广大华社和华团认清三机构与教育中心之间的关係,以免被別有居心者误导与利用。

教总主席拿督王超群在记者会上念出联合声明说,为了捍卫华社的公共资產,儘管去年9月在遭上诉庭驳回有关上诉,三机构始终鍥而不捨,依据司法程序继续上诉至联邦法院,以爭取把教育中心的管理权,回归三机构主导。

「但事与愿违,上月22日,联邦法院基於公司法令的詮释,宣判驳回我们的上诉。为此,我们怀著沉重的心情,昭告华社,对诉讼案的结果感到非常失望与遗憾。」

他直言,从今以后,教育中心已牢牢地被无代表性的个人所掌控,是个空有「董教总」名堂的教育中心,名存而无实。

王超群指出,在2014年至2015年董总风波时期,叶邹在局面混乱之际,利用公司法令下的条文,强行修改教育中心的章程。




或退出教育中心

「修章后,三机构原本各有5个董事的名额,被削减至各两名,同时大幅增加个人董事,由10人增加到25人。换言之,目前三机构的董事只有6人。」

「教育中心已经名存实亡,进而变质成个人的私產,三机构对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的主导权已难以获得恢復。」

他表示,三机构会先採取抵制教育中心的一切活动与董事会议,隨后將和我国华社与华团进一步研究其他方法,甚至考虑全面退出教育中心。

董总主席拿督刘利民指出,董总將通过中委会进行討论,是否同意退出后,才决定是否和教总及独大一同退出教育中心。

询及三机构退出教育中心是否会对教育中心造成破坏,王超群说:「是谁破坏?一直以来,教育中心都是由三机构主导,本来相安无事,是他们通过修章剥夺了三机构成立新纪元大学学院资產等一切,是他们在搞破坏。」

他直言,叶邹不將三机构的董事名额全部削完,而是三机构各保留两个名额的做法是为了藉此利用三机构名义去误导华社。

此外,刘利民表示,叶邹2人若有尊严,应该把教育中心易名,去掉「董教总」名义。

出席记者会包括董总秘书长傅振荃、教总副主席李毅强、秘书长陈清顺、独立大学有限公司总务蔡庆文及董事李清福。




胡万鐸促厘清主权变换疑虑

董总前主席兼独大有限公司前主席胡万鐸强调,將不会出席董教总教育中心所主导的相关华文教育活动,包括2018年新春团拜,直到董教总教育中心主权变换疑虑和爭议妥善解决为止。

他表示,反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变换本来由董总、教总及独大掌管董教总教育中心的权力,进而违背广大华社的初心。

胡万鐸目前也是独大名誉顾问,他因收到董教总教育中心邀请出席在本月25日举办的2018年新春团拜,因此发文告做出回应。

他说,董教总教育中心成立时,他是时任的董总兼独大主席,该教育中心由三机构联合创设,沿袭独立大学原创精神,创办新纪元学院,所有建设资金都是由广大华社所捐献。

「三机构是受广大华社委託而掌管教育中心,它是宝贵的华社人文资產。」

【资料档】教育中心管理新院

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简称教育中心)成立于1994年3月24日。由董总、教总和独立大学有限公司推动,集合了华社意愿和各政党支持所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开拓国內华文高等教育,以期能在大马成立一个由小学、中学至大专院校的完善母语体系。



当时加影华侨產业受託会捐出了在华侨岗上原属华侨学校的地块予独大,以兴建董教总教育中心和新纪元学院,即现在新院校地。

1997年5月28日,董教总教育中心成功获得教育部批准创办新纪元学院,并由全国热心华文教育人士集资建设而成。董教总教育中心则作为新纪元学院的管理机构。在2014年年尾,董总发生一连串风波后,时任董总主席叶新田和署理主席邹寿汉,当时也兼任董教总教育中心的主席与秘书,他们于2015年10月10日召开特大,通过修改章程议案,让该中心董事从31人增加至35人,个人董事增至25人,三机构代表从5人被削减至每个机构各派2人。

董总、教总及独大3机构隨后向法庭挑战双十特大的合法性,以便能夺回教育中心主导权。但在2016年8月1日在高庭宣告败诉,之后在2017年9月15日,也遭上诉庭驳回。在今年1月22日,联邦法院也基于公司法令的詮释,宣判驳回三机构上诉,也意味著3机构已经没有办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去爭取回董教总教育中心的主导权。

诗华日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