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星洲日报 |
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国民型中学”指的是在《1961 年教育法令》下改制为英文中学的前华文中学,而不是那些在《1961 年教育法令》前就已是英文中学的学校。
国民中学与国民型中学
“国民学校”这个名词第一次出现在《1952 年教育法令》里,指的是以马来文或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学校。其他学校则是非国民学校。
《1957 年教育法令》采取了不同的分类法。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称为“标准小学”,以英文,或华文,或是淡米尔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小学则称为“标准型小学”。中学方面,无论是以马来文,或英文,或华文,或是淡米尔文为主要教学媒介,都称为“国民型中学”。可见,《1957 年教育法令》在小学方面将小学分为两个等级,但中学方面却没有等级之分。
接受政府资助的条件
根据《1957 年教育法令》,所有学校都必须有董事会。如果一所“国民型中学”要获得政府的资助,它们的董事会就必须受到《1958 年资助学校(管理)条例》、《1958 年资助学校(管理章程)条例》、《1958 年教育(财务资助)条例》以及稍后有关修订条例的约束。政府给予资助的条件之一就是董事会必须有教育部委任的董事。
《1961 年教育法令》
在《1961 年教育法令》下,“标准小学”改称为“国民小学”,“标准型小学”改称为“国民型小学”,仍然保持分为两个等级。以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称为“国民中学”,以英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则称为“国民型中学”。以其他语文为主要教学媒介的中学不能再得到政府的津贴,只能成为“独立中学”。从《1961 年教育法令》开始实行时,“国民型中学”指的是英文中学。法律上已没有所谓的“国民型华文中学”了。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英文中学逐年改用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它们都是完全使用马来文为主要教学媒介,已经是“国民中学”而不是“国民型中学” 了。“国民型中学”事实上已不存在了。
《1996 年教育法令》则干脆连“国民型中学”的名词都去掉,正式表明法律上不存在什么“国民型中学”。然而,社会人士也许是因为感情上还放不下或是根本不知道教育法令已经有了修改,仍旧将这些学校称为“国民型中学”。目前,马来西亚共有 78 所这类“国民型中学”。
《1961 年教育法令》下教育部长颁布的《1962 年教育(拨款)条例》于 1963 年修改后加了一份附录,列明董事会章程必须具有的条文,主要内容是:
• 校长为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成员必须包括一位或多位校友代表、一位或多位学生家长代表、一位或多位信托人代表、一位或多位赞助人代表以及任何在教育法令下颁布的条例所规定由部长提名的人士。
• 本校教师、教育部官员和任何与供应该校用品或食品有关的人士都不能出任该校的董事。
• 其他条文主要是关于董事会开会的规定。
1966年,教育部长对《 1962年教育(拨款)条例》再次做出修改,颁布新的附录以取代原有的附录。新附录第1(B)段规定,章程除了必须列明校长为学 校事会秘书外,还必须列明校长并非学校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的修改是在新附录的第 1(C)段。这段规定,章程必须列明董事会成员必须包括:不超过 3 位校友代表、不超过 3 位学生家长代表、不超过 3 位信托人代表、不超过 3 位赞助人代表以及不少过 3 位由部长提名的人士。
在 1970 年代之前,学校董事会是其学校教职员的雇主,虽然在程序上有关教职员的聘请和解雇都必须获得教育部的批准,但在法律上学校董事会确是拥有委任及开除学校教职员的权力。不过,从 1971 年开始,依据《阿兹报告书》的建议,中小学教职员的聘请和开除权改由一个由教育部设立的‘中央教育局’负责;董事会就这样对学校的人事完全失去管理的权 力。
《1996 年教育法令》
《1996 年教育法令》于 1998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取代了《1961 年教育法令》。由于
“国民型中学” 仍旧是政府资助学校,它们的董事会将继续存在。政府资助学校原本就是由有关的董事会创办和拥有的,因此,政府资助学校必须有董事会,本来就是法理上应有之理,绝不是什么恩赐或豁免。
“国民型中学” 应得到那些资助作为政府资助学校,“国民型中学” 可应该得到什么样的资助呢?在《1996 年教育法令》下,一所政府资助学校可以获得:
# 全部的资助拨款(full grant-in-aid; sumbangan bantuan penuh)以及
# 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 sumbangan modal)。
资助拨款(grant-in-aid)指的是学校行政开支方面的拨款。资本拨款(capital grant)指的是学校建筑、桌椅和其他器材配备方面的拨款。
因此,“国民型中学”可以得到政府拨给支付教职员薪金、学校行政开销、学校建筑以及桌椅和其他器材配备的款项。
有部分“国民型中学”与当地的华文独中和华小是由同一个董事会负责的,或是他们的董事会大都是同一批人。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们更应该设法尽量向教育部申请和要求对“国民型中学”给予建设和发展学校的拨款,以便不妨碍独中的筹款活动。“国民型中学” 的董事必须时时不要忘记要求政府兑现当年改制时所许下的诺言,特别是提供充足的经费(包括建设和发展拨款)给予改制中学。
1998 年教育部关于所谓“半津贴学校”的指南
教育部教育政策规划以及研究组和发展、私营化和供应组于 1998 年共同起草的关于所谓“半津贴学校”的指南。他们在教育法令之外巧立名目,自行替政府资助学校分类,将校地不属于教育部的学校称为“sekolah bantuan modal”(一些人士翻译为“半津贴学校”,其实不准确,应该翻译为“资本拨款学校”)。然后,他们就自行规定“sekolah bantuan modal”只能获得资助拨款(grant-in-aid),不能获得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他们说,只有校地属于教育部的“sekolah bantuan penuh”才能获得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事实上,校地属于教育部的政府资助学校,其董事会还是需要去向公众人士筹款,才能为学校建新的校舍和购买新的设备。
显然,教育部官员漠视教育法令的规定,自行弄出这样一套行政规则,就是不要让政府资助学校得到关于学校建筑以及桌椅和其他器材配备的拨款。这份指南是将教育部官员多年来不成文的做法书面化。其说法是不合逻辑的,既说是“sekolah bantuan modal”, 为什么反而不能获得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呢?
更不合理的是,上述指南规定所谓“sekolah bantuan modal”要建新的校舍或维修现有校舍时,其董事会必须书面声明,不会要求教育部资助一分钱,并且在建好后,必须将有关建筑移交给教育局。既然校地不属于教育部,有关费用又是董事会自己筹的,为什么要移交给教育局呢?这样做,不是剥夺了董事会对有关建筑的主权吗?因此,“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发出声音,要求废除这份不合理的指南。
“国民型中学” 董事应有的认识
首先,“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对董事会和自己作为董事的定位有明确的认识。他们必须确立“国民型中学是政府资助学校,不是政府学校” 的观念。同时,也必须了解“董事会是代表当地社群来管理学校的单位”。这样,董事就不会事事都交由校长或教育局去决定,才能发挥“当家作主”的精神。
其次,“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对他们在法律上的一些职责有清楚的认识。他们必须保管学校的注册证,将注册证挂放在学校办公室的显著地方。他们必须根据该学校董事会的章程来处理董事会的事务。如果董事会章程已经多年没有修订,也许有必要设立章程小组, 研究如何进行修订以符合现有局势的需求。
再次,“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主动要求政府落实当年所许下的诺言以及根据教育法令给予政府资助学校的权利去争取建筑新校舍、维修校舍和购买配备的拨款,尽可能避免向华社筹款。为此目的,董事会应该每年都提前向教育部提呈下一年度或下五年的发展预算, 要求给予拨款,并且要有后续的追踪,设法尽量要当局给予所应得的拨款。
确保母语班顺利开办
“国民型中学”的董事有一个特殊的任务,就是确保母语班获得顺利地开办和进行。母 语班必须排在正课内,也必须有合格的在校母语班教师。“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不断监 督母语班的事务,以便对任何影响母语班正常运作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要求尽快解决问题。董事会应鼓励学生报考华文科。
关注预备班的教学
“国民型中学”预备班的学生,多是从华小升上来的。由于“国民型中学”是由华社创办以及多年来都向华社筹措经费,因此有义务对这些学生给予照顾,协助他们克服教学媒介
语转换的困难。董事会应确保学校有开办预备班,以让那些成绩较差的学生在学习上有一个比较顺利的过渡期。董事会也应关注预备班的教学,设法协助有关教师和学生,例如:与家教协会共同合作,研讨预备班所面对的问题以及为有关教师或学生提供适合的参考资料或教学软件。
协助学生应付政府考试
由于“国民型中学”的学生需要克服教学媒介转换的困难,董事会应和家教协会一起协助学生应付政府考试。例如:举办有关考试技巧和如何克服考试压力的讲座。董事会和家教协会也可以考虑是否要拨款赞助贫寒学生的考试费以及华文科的考试费。
“国民型中学”董事应特别注意处理的事务
• 学校注册证
“国民型中学”的创办人都是董事会并且是由董事会向教育部注册的。因此,学校注册证是由董事会而不是校长负责保管。教育法令规定,董事长要负责将学校注册证展示在学校的某个明显的地方(一般来说,就是学校的办公室),否则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五千零吉。
• 董事的注册
“国民型中学”的董事是向州教育局注册的。有关董事必须填写所规定的表格(可向州教育局注册官索取),将填妥的表格呈交州教育局的注册官。注册官在将该名董事注册后,将发出执照予该董事。没有注册的董事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三万零吉或监禁不超过二年或两者兼施。当某一位董事已停止出任或辞去学校董事职位时,董事长必须在 21 天内向注册官呈报该事,否则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五千零吉。
以下人士不能担任“国民型中学”的董事:
• 凡曾因犯下刑事罪而被判监禁不少过一年或罚款不少过二千零吉者;
• 曾在本法令或之前的教育法令下被撤销其学校董事注册证者;
• 在其注册申请中或处理其注册申请时,做出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或故意隐藏与该注册申请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者;
• 非马来西亚公民。
注册官将会拒绝他们的注册。被拒绝注册的人士可以在接获通知的21天内向部长提出上诉。
在当选为学校董事后,就应尽快进行注册。由于校长是学校董事会的当然秘书,一般上是由校长去处理。然而,校长也可能忙于职务而一时忘记处理此事。因此有关董事在当选后,应该不时与校长联络询问此事。如果不幸校长与董事不和而没有处理该注册事项,该董事即成为非法董事,其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或有关董事最好是自己处理注册事项。
注册官批准该董事的注册后,就会发出一张执照给该董事。执照正本应该由董事保管,校长则保管副本。如果一位董事在当选后的一段时间后,还没有收到这样的执照,他就应该去州教育局注册处询问。如果一位董事没有注册,他就不是合法的董事。他可以在教育法令下被控,而如果罪名成立,可以被罚款不超过三万元或监禁不超过二年或两者兼施。其他的合法董事也可以因这位董事没有正式注册而受到同样的刑罚。
• 董事会章程
西马的“国民型中学”董事会几乎全都是在 1957 年之前成立的。在 1958 年接受政府全部津贴后,当局曾提供董事会章程样本,供各“国民型中学”董事会参考采用。之后,《1963 年教育(拨款)(修订)条例》以及《1966 年教育(拨款)(修订)条例》的附录相续列出了西马学校董事会章程必须具有的条文,但是,都没有提供新的董事会章程样本。这就是说, 目前没有一个“国民型中学”董事会必须采用的标准的共同章程。
由于本身的董事会章程可能与其他“国民型中学”的大不相同,董事会必须根据本身的章程来处理自己的业务,不能要盲目跟从其他学校的处理程序。学校董事必须遵照本身的董事会章程来办事,否则教育部长可以以此为理由来委任额外的董事。
• 确保学校的财产和资金得到恰当的管理
“国民型中学”的董事必须确保学校的财产和资金得到恰当的管理,否则教育部长可以委任 额外的董事(additional governors)。
• 确保学校的纪律得到足够的维持
学校董事必须确保学校的纪律得到足够的维持,否则教育部长可以委任额外的董事。
• 校地地税
内阁曾在 1999 年原则上决定,凡是校地不是教育部的学校(包括“国民型中学”),都可以每年只缴交一零吉的地税。鉴于土地和地税是属于州政府的权力范围,中央政府所做出的原则决定,还需要通过州政府来落实。内阁的这个决定已经传达给各州的土地总监。具体落实方案还需州行政会议批准。
如何处理这个地税问题呢?
(1) 董事会应先向当地土地局局长询问,州行政会议是否已经通过有关决定。这是因为土地局只有接到州行政会议的决定后才能实施这项措施。
(2) 如果州行政会议已经通过,董事会须将学校地契复印一份,将使用为学校用途的范围以彩色标明。之后,要求县教育局或州教育局签名盖章该份地契复本,以证明该地段的确是被使用为学校用途。
(3) 最后,才将上述文件交给土地局局长,以便证实只须缴交一零吉作为该年的地税。
(4) 如果州行政议会还没有通过有关决定,董事会成员应尽快联络负责州土地事务的行政议员,向他反映此事,希望州行政会议能尽快通过决定,让有关学校(不只是华小)能一零吉缴付地税。
必须注意,州行政会议是无权一次过的永久允许每年只缴付一零吉的地税。这项措施必须每年由州行政会议按程序通过,才能生效。因此,“国民型中学”董事会有需要与负责该州土地事务的行政议员保持联系,以取得其合作来处理地税问题。
摘自:谈谈“国民型中学”的董事会
国民型中学,在1996年教育法令实施后,已不复存在。现在,国文都叫以国语为教学媒介语的政府中学为Sekolah Menengah Kebangsaan(国民中学,SMK),不叫Sekolah Menengah Jenis Kebangsaan(国民型中学,SMJK)。虽然有关中学的校名,在地华社予以保留“国民型”三字,华文科列正课(每周几节),但是在教育局/部的文件里,它们都是SMK.华社称他们为国民型中学,族人首先会知道,那是一所华裔子弟占多数或比较多的中学。华社向来热心教育,董事会之设,有助于帮补校方建设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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